國旗及區旗的展示

升旗之注意事項 (2)

國旗有優先地位,升掛國旗,須將國旗置於顯著的位置。列隊舉持國旗和其他旗幟行進時,國旗須在其他旗幟之前。國旗與其他旗幟同時升掛時,須將國旗置於中心、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。在外事活動中同時升掛兩個或以上國家的國旗時,須按照外交部的規定或者國際慣例升掛。

國旗與區旗同時升掛時,須將國旗置於中心、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。列隊舉持國旗和區旗行進時,國旗應在區旗之前。國旗與區旗同時或並列升掛、使用時,區旗應小於國旗,國旗在右,區旗在左。

而市民亦不得隨意丟棄國旗、國徽、區旗或區徽。破損、污損、褪色或不合規格的國旗、國徽、區旗或區徽,須交到指定回收點,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定期統一處理。有關指定回收點的詳情,可瀏覽這連結會以新視窗打開。民政事務總署網站

凡國旗、國徽、區旗或區徽於某活動中使用,主辦方須在活動結束後,把經使用的國旗、國徽、區旗或區徽保存或重用。就經使用而破損、污損、褪色或不合規格的國旗、國徽、區旗或區徽,須交到上述指定回收點作定期統一處理。

資料來源:https://www.protocol.gov.hk/tc/show/show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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